日期:2026-03-12 16:39来源: 酒泉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作者:酒泉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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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张志明
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
甘肃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甘肃省全面小康志编纂规范(试行)》
《甘肃省扶贫志编纂规范(试行)》
一、志书审核重点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及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重点做到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完备、文风端正、特点突出。
(一)观点正确
1.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志稿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记载本地域、行业、部门的历史与现状。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志稿必须符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必须准确把握涉及国家主权、祖国统一、外交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4.正确记述和评价重大政治活动、重大政治事件、重要历史人物。
5.正确把握有关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安定。
(二)资料翔实
所采用资料既要全面系统,又要准确可靠。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和特定部门的历史与现状,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三)体例完备
既要保持传统志体的优点,又要适应现代社会分工和科学分类的客观实际,做到门类齐全、归属得当、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排列有序。
(四)文风端正
行文要符合《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要求,文字简洁、流畅;语句严谨、朴实;文体采用语体文、记述体。
(五)特点突出
要充分反映时代特点、地域特点、行业特点和部门特点,突出反映志书记述断限内(适当上溯或下延),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在时间断限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突出反映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独具特色的事物或事件,体现本地域、本行业、本部门生动、鲜明的特色与风貌。
二、志书行文规范
志书的行文规范包括11个方面:体例、文体、文字、标点、数字、纪年、计量、称谓、引文、注释、图表。
1.体例
志书的体裁,应包含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以志为主体。
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本地区实际,突出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做到逻辑严密,分类合理,层次分明,归属得当,排列有序。
2.文体
志书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不用口头语、文言和文白夹杂的文体。语言结构要完整,逻辑要严密,修辞要讲究。行文力求朴实、简练、流畅。
3.文字
志书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及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汉字。不能用自造字或社会上流行的不规范的字。
4.标点符号
志书标点符号的使用要严格遵循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做到规范、统一。
要特别注意引号、书名号、连接号的用法。行文中直接引用的内容,用引号标示;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也用引号标示。其余,如组织、机构、会议、节日、活动等不用引号。行文中出现的书籍、文件、碑铭、影视名要加书名号。
5.数字
志书行文中使用的数字,均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的要求执行。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302、―12、5.03 、34.05%、 1/4、1∶500.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公历世纪、年代、月、日以及时、分、秒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中国历史纪年和夏历月、日应使用汉字。
物理量值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如:100公斤、39℃、50公里。
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部队番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如:52935部队、酒政办发〔2001〕17号文件、21/ 22次特别快车。
6.纪年
志书的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使用历史纪年并括注公元纪年,民国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采用公元纪年。
如:清道光五年(1825年)民国3年(1914年)。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
7.计量
志书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及其它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
行文中长度统一用“千米”、“米”、“厘米”;重量用“吨”、“千克”、“克”;体积用“立方米”、“升”;时间用“天(日)”、“时”、“分”、“秒”。不夹杂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和其他符号,如km、m、cm、kg等。
8.称谓
志书行文,一律用第三人称。对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不称我党、我军。对当地可称本省、本市、本县,不写我省、我市、我县。
各种组织、机构、会议必须使用全称。
对个人、团体(或集团)、政府、党派、军队的称谓,一般不加褒贬。对党和国家和各级领导人,应直书其名或冠其职务,也不用同志或首长之类的称呼。
除僧侣、作家、艺人外,其余人名一律用正式姓名,不用字、号、别名、谥号、绰号。
地名应使用国家和省地名管理部门颁布、认可的统一名称。使用历史地名时,要括注今地名。
外国地名、人名及国际性组织机构名称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不用简称或缩写。
动植物及矿物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字。
9.引文
引文要少而精,要有代表性。
引文要原文照录,不许擅改。原文的错别字也应照录,但要在错别字后面用〔〕标明正字。原文缺漏的字,用□□充其位,不能写成××;判明不了字数者,可注“(上缺)”、“(下缺)”。
引文要直接引用原著,不要转引。
引文要注明出处。
引用二十四史、类书、古人文集等,一般应标注篇章名或部类,不标卷数。标注篇章名或部类应放在书名号内,当中加间隔号“・”。如《汉书・地理志》不写“《汉书》卷××地理志”。
引用旧志,要注明纂修朝代、书名、卷数。不注编纂者、部类。纂修朝代不加括号。卷数应写“卷××”,不写“××卷”、“第××卷”。如雍正《猗氏县志》卷六、光绪《山西通志》卷十四,不能写成“(雍正)《猗氏县志》六卷”、“光绪《山西通志》第十四卷”。
引用现代书籍,应注明作者、书名、篇章名、卷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9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山西经济资料》第1辑第53页;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739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引用刊物要注明刊名、出版年份、期数、页数,引用报纸则要注明报名、出版年月日、版数,引用报纸刊物上的文章还要注明作者、文章篇名。
10.注释
志书一般采用夹注和脚注两种形式。
夹注用于文内人名、地名、时间、学名、数字、行话、缩略语等的简短注释性文字。如光绪元年(1875年)、褐马鸡(Crosso prilon mantchuricum)。
脚注用于注明引文、辅文、他人重要论断的出处和对职官、机构、事件、异说的解释、介绍性文字。如“①、④、⑦光绪《山西通志》卷五十八”。
注释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第2版,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11.图表
地图要有标题、图例、比例尺、地理坐标(即经纬度)、绘制时间等要素。照片要有说明文字。说明文字应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示意图及其他图也要有相应的标题、说明。
统计表一般包括标题、序号、表体、说明等要素。标题应标明时间、地点、事项;表体要简明、合理。说明一般是显示资料来源或对表内一些特殊数据进行注释的文字。
三、审读程序和主要内容
(一)审读程序
“一评三审一批复”评议、初审、复审、终审(批复)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志书实行评议和初审、复审、终审制度。对地方志书进行审定,应当吸收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民族、社会、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一)地方志书在进入审定程序之前,应当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相关人士参加的志稿评议会进行评议。未经评议的志稿不得提交审定。
(二)省志各卷由承担编纂单位组织初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三)市州志由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初审,市州政府复审,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四)县市区志由县市区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县市区政府复审,市州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初审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凡例、 篇目结构是否科学严谨,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是否翔实可靠,体裁运用是否得当,行文、图表、数据是否规范等。
复审重点:着重审核初审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复审稿的政治观点、体例规范和创新实践,审查复审稿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是否具有本志特色,是否具有方志编纂学上的创新贡献。
终审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军事、外事政策;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达到公开出版要求。志稿涉及保密的内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不能认定的事项应报上一级保密部门审查。
四、志书审读存在的问题
1.三级评审逐渐演变为三级会审,各层级审查验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志书三级评审,各层级审查验收均有不同的要求和任务,应有各自的侧重点,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
初审阶段,应对志稿的体例是否完备,分类是否科学,领属是否合理,详略是否得当,资料是否缺漏,记事角度是否妥帖,行文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复审阶段,除对志稿体例、资料和文字进行审查外,重点应对志稿能否反映断限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否反映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能否揭示事物的本质等作出全面的评估,并对相关的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终审阶段,除对复审意见是否执行到位进行认定外,重点是对志稿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是否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是否真实规范地记述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是否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此这样才能循序渐进、深入浅出、逐步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志书的整体质量。
2.三级评审未确立参评人员准入机制,影响志书审查验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志书三级评审的参与者,主要是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志书承编机构,在很多时候既是撰稿者、审稿者,又是评稿者。同时,由于三级评审机制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参评人员也缺乏明确的准入机制,致使大部分地方志工作机构对于参评人员的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尚未建立起统一的三级评审专家准入机制,各地市对于不同层级的评审主体均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第五条规定:
初审人员:志书主编、副主编及有关编纂人员,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及有关专业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承修机构分管领导。
复审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员。
审查验收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领导、专家和有关专业人员。上述规定并未对志书参评人员的知识结构、职业技术水准及其社会阅历等作出明确规定。
《安徽省市、县(市、区)志稿评审暂行规定》针对参评人员也仅作出了职业技术水准方面的要求“进行志稿三审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业务技术职称和专业水准。”
3.三级评审缺乏明确的评审范围和标准,削弱了各层级的审查验收作用。
地方志书编修,具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编写体例和规范日趋成熟。但各级法律法规均未对评审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志稿送审要求、志稿审查内容及要求、评审会筹备召开、会后志稿修改完善工作等,以及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均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削弱了各层级审查验收作用。同时,由于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局限性,直接影响志稿评审的深度和广度。
4.各层级评审的验收和监管亟待提高,才能切实提高志书的整体质量。
各层级评审应具有相应的志稿验收主体,负责对志稿分级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说,初审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复审由上一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或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终审由省(自治区)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或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由此可见,志稿的审查验收是把好志书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是终审这一关,承担着志稿最终把关的角色,对志书的质量起着最高控制的地位。
五、关于志书审读的思考
1.转变观念,变被动评审为主动介入,切实解决志书审查验收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地方志编修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运作和管理模式,加上承编机构的职责淡化等原因,造成了地方志书组稿质量难以保障,制约地方志事业发展等问题。因此,三级评审意见往往难以全面系统地一一解决,这也是制约志书质量全面提升的主要原因。
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建立并贯彻落实地方志督查工作制度,加快建立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增强志书组稿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在志书审查验收阶段牢牢把握志书资料的主动权,保障地方志编修工作的顺利开展。
2.秉承严肃认真严谨的原则,统一建立三级评审专家准入机制。
地方志书采取众手成书的编纂模式,编纂主体具有广泛性特征,而在志书的编纂过程中,编纂主体的知识范围及水平又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广泛性和局限性的矛盾,构成了影响志书质量的隐患。
要提高志书质量,严格执行志稿审验制度,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对志稿进行审查验收是十分必要的。
志书审查验收机制能否切实发挥志书质量把关的作用,首要的关键是参评人员的确定:一是应以行业专家、领导及地方学者为主,最好是亲历者或知情者,同时对志书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应有方志专家参加;三是应邀请相关院所对某行业、某领域或本地区有深入研究的人员参加。同时,为确保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参评人员准入机制。
3.进一步明确三级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职责,增强志书质量评价标准的可操作性。
在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中,对于实行几审制,每一审的组织程序、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审查验收人员的组成范围、审查验收的职责、审查意见如何处理、审查费用来源等等,都应进行认真规划。
同时,应尽快出台权威性、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国性志书评价标准,各地再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具体的关于志书体例规范、行文规范等方面的“量化标准”,以增强志书质量评价标准的可操作性。
4.创新评审方式,提高评审效率。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方志界的共识。随着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办公自动化服务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展,办公自动化已由信息共享、文字传输逐步向互动编辑、流转、审批发展。
如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设立“在线修志”等栏目,覆盖省市县三级修志机构,实现修志工作的互动。上海市、南宁市地方志办公室建立在线编纂志鉴平台,在数字修志编鉴的探索迈出重要一步。作为地方志编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志书审查验收逐步推行无纸化和网络评审,并建立志稿电子档案。可以减轻工作成本、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